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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第一条 开店登记总则
本条款是指在上海茂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拥有的互联网国际域名www.chajia.com网站系统内,经销商(以下称乙方)申请开设能发布其经销商品信息和企业信息页面,经甲方审查同意开店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以下称开店)。本条款的目的是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向消费者发布乙方所经销商品信息和乙方的企业信息,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第二条 条款期限
本条款自签约日起,以所选网店套餐使用时间为限,条款的延长及续签请参照本条款第十条。
 第三条 甲方的收费标准
1.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细则,定期向甲方缴纳服务佣金。甲方具体收费标准细则参见本条款的附件。
2.甲方保留修改收费标准细则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1.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即在甲方拥有管理的互联网国际域名www.chajia.com网站系统内开设显示乙方企业信息和乙方登录的商品信息,甲方提供能够进行商品信息登录和企业信息登录所必需的主页框架及数据库系统。

2.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变化,可以自由增加和更改构成互联网国际域名www.chajia.com网站系统的软件系统及互联网网络服务项目,也可以进行版本升级。

3. 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保证用户网上交易活动的顺利。

4. 条款终止或乙方注销用户后,甲方仍保留下列权利:乙方注销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资料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乙方注销后,如乙方在注销之前在www.chajia.com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条款的行为,甲方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甲方可以随时终止与乙方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1. 乙方得到甲方允许开店后,进行其所经销商品的信息和乙方的企业信息的登录。

2. 乙方必须对其网店的合法性负责。

3. 乙方必须保证随时更新自己所发布的商品信息。

4. 乙方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的商品,不允许登录信息。对于已登录的商品信息,要保证及时按照所登录的信息销售给消费者,如商品信息登录后,没有能力提供所登录的商品,应及时删除所登录的商品信息。

5. 乙方需要提供其经销的商品的真实信息,不能用错误的或不规范的信息误导及欺骗消费者。

6. 对于乙方登录商品的所有权和经销权归属于乙方,甲方不干涉乙方商品的经销。若有浏览过乙方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向乙方订购商品时,乙方与其直接进行包括商品发送、费用结算及其他销售所必须的手续,不需通过甲方,但需向甲方缴纳手续费。有关手续费详细内容请参考第三条。
 第六条 免责
甲方仅作为为乙方和消费者提供的一个交流、交易平台 ,乙方对于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荣誉以及损害赔偿等)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一概不负责任。万一甲方不得已被消费者等其他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全额费用,同时因解决纠纷所需的律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都要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乙方不得有如下行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条款或提起诉讼。

1. 乙方不能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私自转给其他第三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或单方面终止条款。

2. 乙方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有关网络销售条款法规,详见第八条。

3. 乙方不得有涉及犯罪的行为。

4. 乙方不得有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5. 乙方不得重复申请,即同一经销商不能用另外的名称/ID再次申请开店。

6. 乙方不得做可能引导消费者进行错误判断的行为。

7. 乙方不得侵害www.chajia.com网站系统内其他开店商家及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隐私以及诽谤中伤等无益行为。

8. 乙方不得在甲方提供的页面内宣传有关乙方企业信息和商品以外的信息。

9. 乙方不得有妨碍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关于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商品

禁售条目

法律相关规定与举例

1

考古发现品或者
禁止出口的物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中的第二十五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如:·严禁倒、走私三级以上(明清以前)的文物。 ·金银和贵重金属制品不得私自卖往国外

2

被禁止的著作、文献、资料等

3

电子邮件或网址列表

中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表示:买卖 E-mail 地址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对出售人进行处理。

4

国内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带 CHINA 和cn结尾的域名。

5

医疗及医疗器材

医疗广告以及医疗药品、器材。

6

处方药物及其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7

人体器官、遗体等

8

需要执照或者许可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广播发射台、卫星地面接收 系统、远距离无绳电话等

9

伪造证件

如:伪造的驾驶执照、身份证、 档案及其他证件;户口转让;有关政府的许可证。

10

带有攻击性的种族主义物品,反宗教信仰物品

11

符合右列条件的音像制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第三条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 一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二 )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 三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四 )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五 ) 诽谤、侮辱他人 的;
( 六 ) 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如:反动、色情等违反规定的音像制品。还包括:
1 )色情写真集, ELF 、 TTN 等公司出品的 VCD , H-GAME
2 )杂志:阁楼(penthouse) 花花公子(playboy).....
3 ) VCD 、 DVD 、 LD 、录像带等周边产品。龙虎豹......(香 港);日本动画 VCD-- 同级生,下级生,遗作,臭作,桃音老师,居侯天国,禁断的血族(姐妹花),淫兽都市,淫兽学院,淫兽大战 女间谍,诱惑......( 此类动画称为 H 动画)
4 )色情电脑游戏:同级生,下级生,遗作,臭作,无人岛物 语,事务女郎中文版 , 金瓶梅 ..... 此类游戏称为 18 禁或 X 指定、名称 特殊等, elf 公司出品的游戏均为色情游戏。 根据《音像 制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伪造音像 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不得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如:盗版的软件或音像制品。

12

符合右列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等相关制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如: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等、共享软件。Beta 级或未经授权公布的软件。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 OEM 软件。为破解正版软件密码而设计的解密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
(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

可权的权利。如:科研用软件 -- 未经授权的某银行的操作系统、某网络公司的数据库程序、某导弹发射程序。

13

盗版及仿制品

包括图书、杂志、印刷品、软件,光碟,影像制品,音像制品,音乐,电影,电视节目等;私自提供下载、刻录、翻印的上列产品;由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手表,配件;注册成为专利或者商标的品牌及其产品。

14

烟酒

15

色情物品

16

正在流通的股票、
债券和抵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如:证券、股票、债券、彩票、流通的认购证。

17

钱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如:人民币(第三版以后,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假币、流通错币。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18

抽签、售卖的票 据及彩票

如:
1 )车票等是通过客运局统一发行,销售的,不允许个人买卖。
2 )北京地铁月票
3 )火车票(少量个人余票允许非盈利性买卖)

19

邮品及相关物品

根据国家邮政局制定《集邮市场 管理办法》规定:
如:1949 年以后 , 印有中华民国的字样的邮票不能出售。

20

偷盗品,走私品

所有的水货,走私货

21

犯罪工具

如:撬锁设备等

22

危险物品

如: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 品等。

23

军火武器

包括轻武器,弹药,刀具等。 古董或收藏类除外(如果弓弩之类体育器械写明杀伤力很大, 也要删除)

24

警用和军用设备

如:监视 , 监听类设备 , 与警方有关物品 : 警服 , 警徽等。

25

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 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26

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 ( 附英文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如:国家保护级动物(标本、活体或相关产品)以及恐龙化石,化石蛋,包括人体器官。

27

饲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6 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 15,16,17,18,19 条等规定。
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28

性药物

29

烟花爆竹

30

骚扰、侵犯他人权利的物品

如:个人私密资料。

31

被认为具有攻击性的物品

32

手机 SIM 复制卡

国家有关规定

33

代收费商品

直接代收费的商品,如“付款单位”、“本店交费 XX 元”、代收费会员卡等。

34

其它

所有以上未列出的中国法律、法规、条例或者规定严禁或者限制销售的物品或者服务任何与查价商城www.chajia.com的交易宗旨不符的物品及不属于您的物品。

 第九条 网络服务停止事项
乙方要事先承诺在甲方提供的服务中,可能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在一定期间停止服务的情况,乙方不得由于停止服务向甲方要求退还广告费及其他损失。
1. 由于甲方www.chajia.com网站系统的服务器和软件等检查、修理和升级所造成的停止。
2. 由于第三者计算机和通信线路等事故所造成的停止。
3. 由于乙方的设备故障或乙方操作错误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等引起的停止。
 第十条 条款解除及续约
1. 乙方在条款有效期内可以单方通过书面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甲方提出解除条款要求。甲方自收到乙方需要解除条款要求的书面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件之工作日起,与乙方解除本条款。

2.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不作任何解释通知乙方解除本条款,同时还立即将乙方登录的企业信息及商品信息从互联网国际域名www.chajia.com的网站系统删除。

a. 违反本条款中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b. 受到冻结、临时处罚及其强制执行时
c. 公司破产、整顿、重组或受控特别清算时
d. 出现空头支票或票据等信用危机时
e. 公司解散或停止营业时
f. 销售方式或销售的产品等受到有关当局的提醒,劝告或处罚时
g. 出现发布虚假的企业信息和商品信息,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等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的经营活动不符合消费者利益时。

3. 条款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未通过任何书面或邮件表明解除条款,则本条款根据所选套餐期限自动顺延,以后也同样适用。
 第十一条 条款变更
对于本条款的变更,在甲方向乙方通知更改内容后,若乙方继续条款时,则认为乙方同意新条款。
 第十二条 协商
www.chajia.com上的其他要求及规则同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对各条款产生疑义时,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协商解决。
 
 
服务条款   服务条款
  一 开店登记总则 一 开店登记总则
  二 条款期限 二 条款期限
  三 甲方的收费标准 三 甲方的收费标准
  四 甲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四 甲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五 乙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五 乙方权利及义务和责任
  六 免责 六 免责
  七 禁止行为 七 禁止行为
  八 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 八 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
  九 网络服务停止事项 九 网络服务停止事项
  十 条款解除及续约 十 条款解除及续约
  十一 条款变更 十一 条款变更
  十二 协商 十二 协商
企业会员开店必读   企业会员开店必读
个人会员新手指南   个人会员新手指南
其他问题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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